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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-梅土征告〔2024〕3号

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-梅土征告〔2024〕3号

梅土征告〔2024〕3号
2024-04-24

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-梅土征告〔2024〕3号

梅土征告〔 24 〕 3 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规定,闽清县 2024 年度第 四 批次 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方案已经 福州市

人民政府批准。该批次共涉及

1个地块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 批准文件:《

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

2024年度

第 四 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》(闽政地 榕 〔 2024 〕 40 号)(见附件)。

二、 批准征地情况(见附表)(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)。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位于闽清县 塔庄镇上汾村,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。

三、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的土地 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。

四、 在实施征收土地中,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进行补偿,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、克扣、挪用,切实维护农民利益。

五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 对 批准 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本公告 发布

之日起

60日内向

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。

闽清县人民政府

20 24 年 4 月 24 日

附表
闽清县 2024 年第 四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情况表
地块编号批准用途权属单位用地总面积(公顷)按现状权属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(面积:公顷)
国有集体面积总计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
20 24 - 04 -01交通运输用地塔庄镇 上汾村0.511500.51150.511500.05450.4570000
合计0.511500.51150.511500.05450.457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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